惠州新建小区须建电动汽车充电桩 执行差别电价

更新于:2015-07-20 | 阅读:1902 | 来源:

 新建居住小区、新建汽车4S店、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、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,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充换电停车位。日前,《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实施细则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印发。

  鼓励已建小区停车场加装充电桩

  惠州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公共交通先行策略并不变,《细则》提出,充电桩建设以新能源公交车、出租车、公务车充电桩建设为突破口,重点推进超市、商场、酒店、车站、社会停车场(库)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公共充电桩,逐步形成充电桩服务网络,实现全面辐射,条件允许可与加油站、加气站和停车场等合建充电桩。

  在居民自用方面,《细则》要求新建居住小区、新建汽车4S店、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、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,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充换电停车位。对于已建居民小区,则鼓励在小区停车场地有计划加建符合规定的自用充电桩,而公交、环卫、邮政、快递等特定行业停车场所符合规定的专用充电桩也得到了明确“支持”,其可按规定对外经营。

  建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

  建设充电桩尤其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用充电桩,是否需要征用土地?《细则》明确,原则上不征用土地,而是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(位)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桩,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。

  而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桩的,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,但如果是改建、加装充电桩,且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及规划布局调整的,无需再办理规划、用地审批手续。

  充电桩给予一定财政补贴

  《细则》明确,在2020年前,惠州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2015年1月~2017年1月,试行0.75元/度的上限标准,允许下浮。

  《细则》表示,为与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补贴进行配套,市级财政对本市范围内的充电桩按其服务能力(主要参考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)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。

  记者获悉,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,逾期不办理申请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。(本版文字 《东江时报》记者冯丽均)